一男子讨88天加班费 法院判厂方双倍支付
2019/4/9 8:23:48 点击:
一男子讨88天加班费 法院判厂方双倍支付 一男子讨88天加班费 法院判厂方双倍支付
一男子在北碚某工厂打工3年多后,向厂方追讨88天加班费时遭到拒绝,当地仲裁委确认其加班31天,而北碚法院在一审中,确认该男子实际加班88天,判厂方按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给当事男子。
员工索要加班费被拒
2004年2月,彭某被招进北碚某机电配件厂(以下简称"机电厂")上班,后调任技术部部长。今年4月,彭某向机电厂索要从去年4月至今年3月的周末88天的加班费,遭到该单位拒绝。
机电厂称,他们并未通知彭某加班,且彭某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是不定时工作制,故不存在加班问题。
仲裁委确认31天加班
今年5月11日,彭某向北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索赔88天的加班费共计19531.2元,仲裁委随后受理了此案。昨天,仲裁委人士告诉记者,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举证规则》的规定,彭某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申诉举证,但他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仲裁委最后确认其实际加班31天,按每月的实际日工资数的200%,裁决厂方支付彭某加班费共计4394元。
法院判厂方双倍支付
彭某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随后向北碚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按月平均工资1500元计算,支付他88天的加班费。北碚法院审理后认为,机电厂辩称彭某从事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未举示劳动行政部门准许其相关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批复,故不予确认,判决机电厂支付彭某88天加班费共计12619.5元。据悉,机电厂不服判决已上诉。
仲裁委与法院裁决区别
一、举证对象不同
仲裁委:彭某举证
法院:机电厂举例
二、证据采样不同
仲裁委:实发工资数
法院:约定工资数
三、裁决依据不同
仲裁委:按劳动关系
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
一男子在北碚某工厂打工3年多后,向厂方追讨88天加班费时遭到拒绝,当地仲裁委确认其加班31天,而北碚法院在一审中,确认该男子实际加班88天,判厂方按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给当事男子。
员工索要加班费被拒
2004年2月,彭某被招进北碚某机电配件厂(以下简称"机电厂")上班,后调任技术部部长。今年4月,彭某向机电厂索要从去年4月至今年3月的周末88天的加班费,遭到该单位拒绝。
机电厂称,他们并未通知彭某加班,且彭某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是不定时工作制,故不存在加班问题。
仲裁委确认31天加班
今年5月11日,彭某向北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索赔88天的加班费共计19531.2元,仲裁委随后受理了此案。昨天,仲裁委人士告诉记者,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举证规则》的规定,彭某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申诉举证,但他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仲裁委最后确认其实际加班31天,按每月的实际日工资数的200%,裁决厂方支付彭某加班费共计4394元。
法院判厂方双倍支付
彭某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随后向北碚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按月平均工资1500元计算,支付他88天的加班费。北碚法院审理后认为,机电厂辩称彭某从事的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未举示劳动行政部门准许其相关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的批复,故不予确认,判决机电厂支付彭某88天加班费共计12619.5元。据悉,机电厂不服判决已上诉。
仲裁委与法院裁决区别
一、举证对象不同
仲裁委:彭某举证
法院:机电厂举例
二、证据采样不同
仲裁委:实发工资数
法院:约定工资数
三、裁决依据不同
仲裁委:按劳动关系
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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