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讨债公司讲解微信上借钱给朋友能作为讨债证据吗?
2022/8/8 11:04:41 点击:
在互联网+时代,微信作为一种新的通讯方式,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已经成为了人们最普遍的交流方式,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聊天记录,那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
1、我通过微信借了6000块钱给朋友,本来他承诺过一个星期还,当时就借给他了,谁知道他不但没有按时还,还一而再的推脱,有次我催他还钱,他还是找借口,到现在也没有还,没有借条,只有聊天记录跟微信转账记录。我怎么才能把钱要回来?
2、我一个好哥们,跟我借了15000元,微信转账的,过了三个月就再也联系不上了(电话打不通,微信被拉黑),还能不能要回来?3、我在微信上借钱给朋友,有聊天记录,但是没有书面的借条。微信记录能管我要回钱吗?
首先,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把相关证据收集好,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钱的!
具体的证据如下: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其次,这里涉及到一个更加重要的问题,就是微信借钱给朋友,要怎么做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微信借钱,要做好这三点:
第一点:固定好“微信使用人就是借款人”的证据
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在司法实践中,若对方死不承认是自己的微信号,对微信使用人的认定将有一定的难度,很容易因此而失去胜诉的机会。所以说,以后有人在微信中向你借钱时,固定好“微信使用人就是借款人”的证据是很有必要的。具体方法有:
1、通过其绑定的手机号认定。
如果微信绑定了手机号,法官通过当庭拨打,并确认该手机号为当事人所有,一般都能认定微信使用人就是案件的当事人。因绑定的手机号很容易被更换,所以最好是进行截屏保存,若能同时拨打该电话确认借款事实并录音当然就更加保险啦。
2、通过其头像或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认定。
有的人会把头像设置成自己的照片,或是会在朋友圈中“晒”关于自己的文字、照片等信息。通过上述信息也可以认定微信使用人为当事人,但由于其可更改性太强,一定要及时收藏或截屏保存。
第二点:聊天内容中的借款意思表示要完整
1、聊天内容要完整,不要轻易撤销、删除!
大家都知道,在微信聊天中是有撤销、删除功能的,在进行借款的聊天过程中,如果轻易地对其中某些的聊天信息进行撤销、删除的话,可能会造成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不完整,或将给自己以后的诉讼维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有歧义!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在微信借款的聊天中表述不清,从聊天记录上很难判断当事人双方成立的是借贷合同还是赠与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视。比如说“哥们,快点给我转2万块钱,有急用!”,如果就这么不加思索地给他转了过去。到时候他说你是赠与给他的,那就扯不清了!所以说,在聊天中一定要有借的意思表示,在转账中留言“张三,这2万你先借去用”,那就更加保险啦。
3、光有聊天记录还不行!还要有已支付借款的证据!
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光是达成了借款的合意而没有实际支付借款的,借款合同不成立。所以说,仅仅只有借款的聊天记录是不够的。现实生活中,支付借款的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银行账户转账、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微信发红包等。
如果是支付现金的话,一定要记得让对方写一个收据。由于微信账号没有绑定银行卡也能接收红包,以发红包的方式支付借款主要面临的还是对方身份的认定问题。微信与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并不一定是其本人的,没有绑定银行卡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也可以接收转账款,而且二者均容易出现盗用、冒用的现象。所以说,这两种支付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通过银行账户转账能看到对方账户的姓名,不易出错。而且能申请法院调取到相应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比较容易作为认定支付借款的事实。为了安全起见,笔者还是建议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
第三点:微信证据应该保存
许多人对于如何保存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证据不是很了解,因没有留存证据或收集的证据不规范,而输掉官司案例不胜枚举。对于微信证据的保存一定要记住这几点:
1、保存的内容要完整。
有人在保存证据的时候可能会容易出现遗漏,尤其是在对聊天记录进行截屏时,漏掉一两句话,这样可能会导致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完整,而为自己在诉讼过程中增添不必要的麻烦。需得注意的是,即使对聊天记录截屏了也一定不要清空!原始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更容易被采纳。
2、善用“收藏”功能。
相信大家都知道微信中的“收藏”功能,微信聊天记录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图像、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图像、语音记录。
3、一定要保留原始储存载体!
现在手机更新很快,大家更换手机也比较频繁。将聊天记录备份到“云盘”或拷贝到其他设备都是可以的,但是千万要记住,原来保存信息的旧手机千万不能丢!另外,有些朋友为了清理内存,把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信息拷贝到其他设备后就删除,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其真实性可能会受到对方当事人的质疑,将面临被排除的风险。
综上,对于微信借钱,要做好这三点,因为在以后如果是因为这借钱出现纠纷的也可以有有力的证据。不过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还是建议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合同或书写借条的方式出借借款。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 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由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使用人数的广泛性,广受大众喜爱。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力分析 微信聊天记录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确认微信使用双方身份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目前“微信”证据发展的必然需求。三、对上述问题的综合分析 结合上面的分析,这位读者作为债权人要想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其朋友间存在借贷关系,目前其仅有微信聊天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作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其要想具备相应的证明力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其具体证明力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由法官判定。作为讨债公司,我们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尽量的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我通过微信借了6000块钱给朋友,本来他承诺过一个星期还,当时就借给他了,谁知道他不但没有按时还,还一而再的推脱,有次我催他还钱,他还是找借口,到现在也没有还,没有借条,只有聊天记录跟微信转账记录。我怎么才能把钱要回来?
2、我一个好哥们,跟我借了15000元,微信转账的,过了三个月就再也联系不上了(电话打不通,微信被拉黑),还能不能要回来?3、我在微信上借钱给朋友,有聊天记录,但是没有书面的借条。微信记录能管我要回钱吗?
首先,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把相关证据收集好,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钱的!
具体的证据如下: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其次,这里涉及到一个更加重要的问题,就是微信借钱给朋友,要怎么做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微信借钱,要做好这三点:
第一点:固定好“微信使用人就是借款人”的证据
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在司法实践中,若对方死不承认是自己的微信号,对微信使用人的认定将有一定的难度,很容易因此而失去胜诉的机会。所以说,以后有人在微信中向你借钱时,固定好“微信使用人就是借款人”的证据是很有必要的。具体方法有:
1、通过其绑定的手机号认定。
如果微信绑定了手机号,法官通过当庭拨打,并确认该手机号为当事人所有,一般都能认定微信使用人就是案件的当事人。因绑定的手机号很容易被更换,所以最好是进行截屏保存,若能同时拨打该电话确认借款事实并录音当然就更加保险啦。
2、通过其头像或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认定。
有的人会把头像设置成自己的照片,或是会在朋友圈中“晒”关于自己的文字、照片等信息。通过上述信息也可以认定微信使用人为当事人,但由于其可更改性太强,一定要及时收藏或截屏保存。
第二点:聊天内容中的借款意思表示要完整
1、聊天内容要完整,不要轻易撤销、删除!
大家都知道,在微信聊天中是有撤销、删除功能的,在进行借款的聊天过程中,如果轻易地对其中某些的聊天信息进行撤销、删除的话,可能会造成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不完整,或将给自己以后的诉讼维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有歧义!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在微信借款的聊天中表述不清,从聊天记录上很难判断当事人双方成立的是借贷合同还是赠与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视。比如说“哥们,快点给我转2万块钱,有急用!”,如果就这么不加思索地给他转了过去。到时候他说你是赠与给他的,那就扯不清了!所以说,在聊天中一定要有借的意思表示,在转账中留言“张三,这2万你先借去用”,那就更加保险啦。
3、光有聊天记录还不行!还要有已支付借款的证据!
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光是达成了借款的合意而没有实际支付借款的,借款合同不成立。所以说,仅仅只有借款的聊天记录是不够的。现实生活中,支付借款的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银行账户转账、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微信发红包等。
如果是支付现金的话,一定要记得让对方写一个收据。由于微信账号没有绑定银行卡也能接收红包,以发红包的方式支付借款主要面临的还是对方身份的认定问题。微信与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并不一定是其本人的,没有绑定银行卡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也可以接收转账款,而且二者均容易出现盗用、冒用的现象。所以说,这两种支付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通过银行账户转账能看到对方账户的姓名,不易出错。而且能申请法院调取到相应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比较容易作为认定支付借款的事实。为了安全起见,笔者还是建议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
第三点:微信证据应该保存
许多人对于如何保存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证据不是很了解,因没有留存证据或收集的证据不规范,而输掉官司案例不胜枚举。对于微信证据的保存一定要记住这几点:
1、保存的内容要完整。
有人在保存证据的时候可能会容易出现遗漏,尤其是在对聊天记录进行截屏时,漏掉一两句话,这样可能会导致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完整,而为自己在诉讼过程中增添不必要的麻烦。需得注意的是,即使对聊天记录截屏了也一定不要清空!原始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更容易被采纳。
2、善用“收藏”功能。
相信大家都知道微信中的“收藏”功能,微信聊天记录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图像、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图像、语音记录。
3、一定要保留原始储存载体!
现在手机更新很快,大家更换手机也比较频繁。将聊天记录备份到“云盘”或拷贝到其他设备都是可以的,但是千万要记住,原来保存信息的旧手机千万不能丢!另外,有些朋友为了清理内存,把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信息拷贝到其他设备后就删除,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其真实性可能会受到对方当事人的质疑,将面临被排除的风险。
综上,对于微信借钱,要做好这三点,因为在以后如果是因为这借钱出现纠纷的也可以有有力的证据。不过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还是建议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合同或书写借条的方式出借借款。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 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由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使用人数的广泛性,广受大众喜爱。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力分析 微信聊天记录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确认微信使用双方身份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
2: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目前“微信”证据发展的必然需求。三、对上述问题的综合分析 结合上面的分析,这位读者作为债权人要想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其朋友间存在借贷关系,目前其仅有微信聊天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作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其要想具备相应的证明力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其具体证明力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由法官判定。作为讨债公司,我们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尽量的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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