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居期间丈夫欠债后,妻子如何承担?
2018/7/7 20:07:29 点击:
在分居期间丈夫欠债后,妻子如何承担?
在夫妻处于分居状态期间,丈夫向他人购买设备时,欠下了一笔债务。夫妻虽然分居,但其夫妻关系在法律上还是存在的。那么,这笔债务该两人共同承担,还是仅为个人债务?
日前,永嘉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就遇到这样的问题。法院最终认定,丈夫购买这套设备开办加工场属于个人经营行为,其收益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这笔债务属于丈夫个人债务,妻子不应为其承担归还责任。
此案就这样涉及到读者颇感疑惑的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上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呢?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形成的债务,是否一定为个人债务?本期《热线说法》栏目邀请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良,对这些问题做个解读。
前夫分居期间欠债
前妻被债权人起诉
涂某是一家缝纫设备销售店的老板。2007年正月初三和同年的6月30日,潘某从涂某的店里购买了一批针车设备,共计货款12万多元。潘某没有立即现金支付货款,而是向涂某出具了一份写明所欠货款的欠条。同年9月21日,潘某向涂某支付了货款1.5万元。尔后,对剩余的货款,涂某向潘某多次催讨无果。
今年6月4日,涂某将潘某及其妻子戴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夫妻支付剩余货款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这时问题出现了。起诉期间,潘某下落不明,没有出庭应诉。潘某刚离婚不久的前妻戴某又称,她已于今年5月16日与潘某离婚;再说,涂某所指的该笔债务形成时,她正与潘某闹离婚处于分居状态;另外,该笔债务是买卖关系债务,她没有参与共同经营管理,况且今年离婚时潘某也没提及该笔债务;最后,潘某是在隐瞒她的情况下,独自筹资购买针车开办服装加工场的,其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所以,该笔债务应该属于潘某个人债务,应由潘某自行承担。
问题一:该案中,戴某提及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问题。在法律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区分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夫妻两人的个人债务呢?
律师观点: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表现为:1.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抚育子女,赡养父母,治疗疾病,参加教育学习等;2.共同从事投资实业或资本市场;3.虽然以个人名义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但收益却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但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根据实际情况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在本案中,潘某隐瞒戴某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故这笔债务应为潘某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二: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形成的债务是否一定为个人债务?
律师观点: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判断标准除了上述情形以外还应当根据分居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此期间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可慎重考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的夫妻分居,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身份关系而已。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失公允。
在夫妻处于分居状态期间,丈夫向他人购买设备时,欠下了一笔债务。夫妻虽然分居,但其夫妻关系在法律上还是存在的。那么,这笔债务该两人共同承担,还是仅为个人债务?
日前,永嘉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就遇到这样的问题。法院最终认定,丈夫购买这套设备开办加工场属于个人经营行为,其收益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这笔债务属于丈夫个人债务,妻子不应为其承担归还责任。
此案就这样涉及到读者颇感疑惑的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上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呢?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形成的债务,是否一定为个人债务?本期《热线说法》栏目邀请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良,对这些问题做个解读。
前夫分居期间欠债
前妻被债权人起诉
涂某是一家缝纫设备销售店的老板。2007年正月初三和同年的6月30日,潘某从涂某的店里购买了一批针车设备,共计货款12万多元。潘某没有立即现金支付货款,而是向涂某出具了一份写明所欠货款的欠条。同年9月21日,潘某向涂某支付了货款1.5万元。尔后,对剩余的货款,涂某向潘某多次催讨无果。
今年6月4日,涂某将潘某及其妻子戴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夫妻支付剩余货款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这时问题出现了。起诉期间,潘某下落不明,没有出庭应诉。潘某刚离婚不久的前妻戴某又称,她已于今年5月16日与潘某离婚;再说,涂某所指的该笔债务形成时,她正与潘某闹离婚处于分居状态;另外,该笔债务是买卖关系债务,她没有参与共同经营管理,况且今年离婚时潘某也没提及该笔债务;最后,潘某是在隐瞒她的情况下,独自筹资购买针车开办服装加工场的,其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所以,该笔债务应该属于潘某个人债务,应由潘某自行承担。
问题一:该案中,戴某提及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问题。在法律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区分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夫妻两人的个人债务呢?
律师观点: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表现为:1.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抚育子女,赡养父母,治疗疾病,参加教育学习等;2.共同从事投资实业或资本市场;3.虽然以个人名义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但收益却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但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5.根据实际情况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在本案中,潘某隐瞒戴某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故这笔债务应为潘某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二: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形成的债务是否一定为个人债务?
律师观点:这个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判断标准除了上述情形以外还应当根据分居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此期间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是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可慎重考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为在此情况下的夫妻分居,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身份关系而已。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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